在海外居住的日本人和日本的税金
1. 前言 本次是讲述《在海外居住的日本人和日本的税金》的第4 回。在这一回里,我们在介绍由于被派驻海外等而成为了非日本居民的人涉及的继承税 和国际课税的同时,也介绍一个在日本受到瞩目的案例。(一位某个人信用贷款大型公司前会长的长子虽然已移居香港,但在税务上未能得到认可而被称为史上最大的个人赠与税漏税案。) 2. 继承税的简介 (1)概要 继承税是指通过继承或受遗赠的方式得到被继承人拥有的财产(动产、不动产、现金和存款、借出款等)的情况下,对这些财产所征收的税金。 (2)纳税人和被征税财产的范围通过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得到财产的个人 就成为了有纳税义务的人。这些人的划分及被征税财产的范围如下:

在这里需要留意的是对于国外财产的征税。即对于国内财产而言,无论是否拥有国内住址都需要征税,但对于国外财产而言,继承财产时及继承关系成立前5 年之内的住址所在地成为一大要点。 (3)对于住址的判断对于是否拥有日本国内住址,是根据当事人“本质上的生活据点”的客观事实来进行判断的。对客观事实是什么大家都比较关心,在下面第3 点里将介绍一个在日本备受瞩目的案例中关于住址的判定。 3. 关于税务上的“住址” ~在日本备受瞩目的某个人信用贷款大型公司的案例~
(1)概要和争议点 一对某个人信用贷款大型公司的前会长夫妇,将其荷兰公司的股份(上市)赠与了当时已移居香港的长子。根据当时的税法,在因被赠与而获得财产的当时如果没有日本国内住址的话,只会对国内财产部分征税,因此该长子认为被赠与的是国外财产(荷兰公司的股份)所以判断不需要承担纳税义务而未进行申报。对此,国税局认为该长子是因为避税的目的而去的香港,而他当时主要担任的是日本公司的职务,即是说判定他在赠与关系成立的时候拥有日本国内住址而对他处以1157亿日元的史上最高个人赠与税漏报处罚。在该长子对于上述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中,赠与关系成立时的住址成为了争议点。 (2)东京终审法院(2008 年1 月23 日判决)和关于“本质上的生活据点”的判定虽然在初审(东京地方法院2007 年5 月23 日判决)中判定该长子没有国内住址而取消了赠与税漏报的处罚,可是在东京终审法院的判决中,尽管是和初审同样的客观事实,但对于“住址”即“本质上的生活据点”作 出了在日本国内的结论,从而承认了赠与税漏报的处罚。上述判定的理由列举如下: 1) 日本国内的住宅在移居香港以后仍然保持以前的状态,可以照常使用。 2) 移居香港后仍然担任日本国内企业要职并因履行其职责而获得了升职。 3) 已被预定继承经营日本国内的企业,日本是其工作上最重要的据点。 4) 不承认把香港作为生活据点的强烈主张等等。并且认为该长子因避税的目的而刻意留意受到赠与之后在日本国内的逗留天数不要过多,故意调整了在日本国内的逗留天数,因此以在香港的逗留天数为基础的判断方式在此并不适用。另外,从“生活的地点”“工作的场所”“资产的所在地”“居住上的打算”等方面进行了评核,得出了香港的居所虽然是“生活的据点”,但从生活全体来看并不成为“本质上的据点”的结论。 4. 小结 上面的案例是根据税务制度改订以前的税法来判定的,虽然在当时赠与关系成立时的住址成为了争议点,但就是在现在的税法上,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无边缘化,对移居海外的人来说,关于“住址”和“生活的据点”的判断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留意以后的动向。 |